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款規(guī)定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從主觀惡性程度上可以分為一般故意與惡意,過失依其程度可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以及輕微過失。
侵權行為法理論關于過錯的判斷主要有所謂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主要是通過判斷行為人的心理狀況來確定其有無過錯,其核心在于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其行為的后果。
客觀標準主要是通過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以及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這實際上是從行為人行為的外在特征來推定其主觀方面有無過錯。我們認為,判斷加害人是否在實施加害行為時存在過錯,其標準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
但客觀標準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況下,對于他人之權利和利益負有一般注意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對于他人之權利和利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應當盡到法律、法規(guī)、操作規(guī)程等所要求的特別注意義務,例如機動車駕駛員對于行人和非機動車輛的注意義務比一般注意義務要高。
司法實踐中確定過錯比例大小的原則應當是:故意大于過失;惡意大于一般故意;重大過失大于一般過失,一般過失大于輕微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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